完善司法解散而救济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由扩大至欺诈行为,则中小股东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司法解散公司,只要出现有不当管理公司的行为、非法行为、欺诈行为、滥用或浪费公司资产行为就可以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笔者还认为,法定事由的扩大增加了中小股东与大股东谈判的筹码,根据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一方面可以限制大股东权利,另一方面又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二)将压制及其类似行为作为强制解散公司根据和理由,并以小股东权益为中心来界定压制行为,为小股东提供更宽广的权益救济途径在美国有些制定法明确规定,如果董事或控制公司的人压制性或不公正地对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示官员的一个或多个小股东时,法院可以给予解散公司救济。[9]在我国,由于权力不均衡的事实大量存在,公司中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压迫小股东的事情十分常见,在封闭式公司中尤甚。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了累计投票制、表决权回避制、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表决权代理制、少数股东权制度、派生诉讼等一系列制度,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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