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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检举制度的完善

出现的问题往往出于此。因此,正义的制度背景是有效检举实现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往往还要根据检举者的动机甄别正当的检举与非正当的检举,还有如何区分和界定错告、误告、诬告问题,都是行政检举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选取了三个案例试图对这一问题做出分析。案一为“河南灵宝跨省追捕案”,案二为“邓永固案”,案三为“邵宏升案”,即2003年3月12日下午,邵宏升在厦门市某路TDK公司门口路段行驶时超车,交警叶雄志(化名)对其按违章进行处理并出具罚单。邵宏升上车后,通过自己的手机向“110”投诉,称叶雄志执勤时满口酒气,并对其处理不公。厦门市公安局督察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并调查取证,两次对交警叶雄志用酒精检测仪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均为0。据此,XX交警大队要求对举报人即邵宏升进行严肃处理。随后,XX公安分局以邵宏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邵宏升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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