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护制度看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助这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及长期人力投入的工作,村民委员会无疑是有心而力不足。另外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也是极不合理的。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他实际担负是从政策层面上指导这类工作的开展,在此就混淆了监护人和监护监督机关,因此该规定使得国家监护形同虚设。(三)专门学校③与儿童福利机构的合法监护困境1.儿童福利机构的实际监护与民法通则矛盾在救助体系中实际发挥监护作用的主要有三个机构,救助站和专门学校,福利院,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8条的规定,救助站、专门学校承担临时监护职能,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与《民法通则》矛盾之处就是对此类人应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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