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护制度看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将此类儿童交给儿童福利机构,这造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国家监护与民法通则矛盾。2.专门学校的临时监护没有法律依据在整个流浪儿童救助体系中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儿童真正承担临时监护职能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中谈到的专门学校,也就是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工读学校”,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对专门学校进行规定,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第14条谈到专门学校的教育。因此新疆地区没有相关立法对专门学校的地位进行确认。二、对策分析(一)我国监护制度目标定位“监护”的语义通“保护”,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尽管监护制度的规定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始终贯彻了“保护弱者”的法理基础,并且依据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国家、儿童的父母和社会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西方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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