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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护制度看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经历了由家庭主义向家庭主义、国家主义并举的发展历程,而我国由于监护制度与亲权不分,导致国家监护长期处于无力状态,出现了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不作为困境,国家监护主体的不适格困境,真正履行监护职责的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困境,因此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长期名不正,言不顺。厘清救助体系中的职责定位尤为重要。1.由儿童福利机构承担国家监护职能,建议修改《民法通则》第16条第四款由儿童福利机构成为第三类监护主体,承担国家监护职能,并由救助站和专门学校承担临时国家监护职能。这与德国的青少年福利局职能相似,并且如果青少年福利局是监护人的,则它就不能再成为监护监督人,因此我国在立法中也应贯彻监护人与监护监督人相分离的原则。2.专门学校的临时监护职能必须制定法律,否则就会出现孙志刚案件中的违宪问题,为了更好地保证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脱离“老板”的控制,尽快掌握生存技能,专门学校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给予地位确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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