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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护制度看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一做法也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的规定。但在具体行使职责过程中应有各级地方人大对专门学校的入校条件,程序,解除做出详尽规定,并本着保护儿童利益为主旨,在监护中的方式,方法尽可能更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少一些强制。3.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监督职能,在立法上,由各地政府制定监护监督人的具体义务和权利的内容,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99条④规定监护监督人必须注意监护人是否合乎义务地执行监护,并毫不迟延地报告给家庭法院,并赋予了监护监督人询问权,查阅权。我国应由民政部门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与老板有交易的监护人提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并对被解救的流浪儿童进行实时的监督。(二)为实现监护目标所采取的多元参与措施在新疆地区流浪儿童救治体系中,具体问题的解决由于涉及到政府的19个部门,因此首先需要统一立法,协同救助,我区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社区预防救助一肩挑的方式,对于流浪儿童这一长期而专业的教育救助工作,转移社区的救助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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