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评析
台湾、德国的相关立法为典型。中国大陆在1993年制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首次规定了归入权制度。此后,在1998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2条对此作出重大修改并几经修正,最终确定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其中《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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