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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评析

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从以上法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公司归入权是指对于内部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等特定行为所获得的溢出收益,公司收归所有的一种权利。二、公司归入权在国内外行使现状之比较(一)关于公司归入权行使主体我国《证券法》第47条第2款并没有规定监事会可以行使归入权:“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可否成为行使公司归入权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152条与《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我国法律在适用上的混乱。相比之下,日本《商法典》第275条第4款规定:“公司对董事会或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时,监察人在诉讼中代表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发行股票公司的董事会或监察人不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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