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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评析

司行使前项请求权时,股东得以30日之期限,请求董事或监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时,请求之股东得为公司行使前项请求权。”目前我国公司机构的设置与日本、台湾地区比较近似,我国所称的“监事会”即为日本、台湾地区法律中的“监察人”。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证券法》中规定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归入权,以弥补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时损害股东利益的不足。(二)关于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对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条规定的归入权行使对象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和持股股东均没有规定。《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此条规定的短线交易的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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