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评析

权行使对象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由此也体现了两部法律对归入权行使对象规定的不一致,并且仅将其范围限定在公司内部人,对于利益相关者利用内部人获取利益的情形没有规定。相比之下,英美等国法律将归入权行使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人:一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股超过法定比例的大股东和其他“受益所有人”。其他受益所有人即指公司内部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只要公司内部人利用了这些人的名义持有股权,都应该纳入其持股计算范围。(三)关于公司归入权的行使程序结合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和《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中的三点不足:一是没有规定提起归入权诉讼的决议由哪一机构作出;二是股东提起代位权诉讼需以先向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作为前提;三是没有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费用由谁负担作出规定。此三处不足给股东提起代位诉讼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当出现损害公司的事由时,若董事会和监事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