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评析
会怠于行使归入权,法定持股比例的股东不得不考虑诉讼的负担而有可能放弃诉权。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名董事会成员违反了这一禁令,监事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股东代位诉讼,英国法没有明确设定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股东并不需要证明他们曾向董事会提出过正式请求,但是需要证明加害人在作出不当行为时处于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对于股东在代位诉讼中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各国立法基本都是区分对待:当原告股东胜诉时,原告股东所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由公司在受益范围内给予补偿,或者先由被告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公司进行补偿;当原告股东败诉时,除非原告股东是恶意提起诉讼,否则对公司不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三、对完善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建议(一)以公司监事会或监事作为公司归入权行使主体的同时,纳入公司部分利益相关者作为代位权诉讼的主体。监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监察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损害公司的行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