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评析
为当然负有监督和追究的职责。同时,部分利益相关者(比如债权人)也应当被赋予和其他股东一样的权利,在权利被侵害时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这需要严格的责任承担机制作保障,以防止诉权的滥用。(二)适当扩大公司归入权行使对象的范围,将实际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同职权的人纳入被追诉对象的范围。在公司实际运行中,有许多人员虽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却享有与其相同的职权(比如隐名股东、公司清算人等)。对于这些人员,也应当规定他们对公司负有忠实的义务,并将它们纳入归入权行使的对象,以此加强对这类人的监督。(三)明确对公司归入权受益的计算方法,对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人实施惩罚性打击。现行《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第47条的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动辄数百万的股票交易来说实在是九牛一毛,也就没有什么威慑效力,以致该条规定流于形式。建议采用“最高卖价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