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私法角度审视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者一旦进入企业,必须遵守企业单方面制定的用于规范劳动关系和调整生产关系的劳动规章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劳动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开始复归,开始强调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选择和自主,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转变为企业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行为。这在我国劳动权长期被公权或者说行政权所遮蔽的特定国情下,劳动者合同权利之私权特性更应受到人们的关注。(一)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度主体的私法性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度的调整对象,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两个私法性质上的主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双方为企业和劳动者,或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具体的职工与企业进行讨论制定。但工会作为企业职工代表的组织形式,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然会听取和考虑其他职工的利益诉求,这一点就使原本完全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其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得到了改变。(二)企业内部劳动规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