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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私法角度审视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则制度内容的私法性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度的制定、修改过程存在着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意思自治。根据《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或者职工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异议权,并可以通过与企业的协商以进行修改和完善。企业在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对劳动者有公示、告知的义务,这是对处于平等地位双方的劳动者权利的尊重,若劳动者在知晓后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异议,可以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结合,进行修改完善,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对劳动者权利和意志的尊重。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公法性体现在私法自治的领域,事实上充满了各种国家强制。无论怎样强调自由和私法自治,我们从来不能抛开国家这个主体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干预,尤其是在商品和劳动力市场激烈竞争、各主体利益权利失衡的情况下,终究要靠公权力制定的博弈规则才能使国家、社会、个体运行有序进行。不可否认,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其内容的构建,有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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