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在外国制成的法律文件等。在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中,还有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作用,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点在于: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伴随着冲突规范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果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使其适用的结果会危害法院地国的利益,那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能很好地化解这种潜在的危险。2.虽然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这些制度都可以达到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最后一道“安全阀”。由于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识别制度来适用国内法,而反制的适用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规避以及直接适用都并非“常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外国法危害内国的利益,那就必须求助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了。二、新形势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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