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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新趋势作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领域,海事国际私法产生至今,从各国制定的海事法,到各国遵行的国际条约,从各国的海事判例,到国际上通用的航运惯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不断扩大,与此相适应,海事国际私法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海事国际公约的出台,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成立,海事国际惯例的形成,都在将海事国际私法推向统一化的方向。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的航运业与世界接轨,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能力也有义务维护国际航运业的和谐发展。在海事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新趋势之下,如何与国际社会和谐共存又使本国利益最大化是值得我们深刻讨论的。公共秩序制度有着灵活和发展的特点,它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各国广泛应用的基本制度,可以在行形势下继续胜任“安全阀”的作用;与此同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过度运用公共制度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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