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一些国际上广泛通行的惯例、公约的适用,与海事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趋势背道而驰,不仅会招致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更不利于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应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谨慎地运用好这一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层面去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而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必经之路。(二)海事国际惯例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影响国际惯例的形成是国际私法统一化的重要标志,对经济全球化、国际社会的和谐共存有着积极的作用。是否应该对国际惯例进行公共秩序保留值得商榷。国际惯例首先起源于海事国际惯例,其具有跨国性、任意性、普遍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特征,是实体法规范。国际惯例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难看出,国际惯例是在国际商业往来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它并非由任何一国的政府所规定,其体现的是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并被广泛的接受和肯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对国际惯例进行公共秩序保留。如,《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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