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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身的一点微薄看法,希望能对实践中的疑惑作出有益的解释。所谓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①。司法理论界对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争议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一、故意行为说认为正当防卫在实施时目的明确、对象明确、时间明确,这种情况下针对不法侵害进行的制止行为本身就是故意的。而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行为的一种延伸,二者区别仅在于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因此防卫过当本身也应当是故意的。二、过失说认为防卫过当造成损害结果超过必要限度方能入罪,这点与存在未遂定罪的故意犯罪理论是截然不同的。因此防卫过当本身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可能是故意犯罪。三、疏忽大意过失说注重防卫过当行为的防卫属性,认为防卫行为的主观动机必然是出于维护权益而考虑的,主观的正当性与故意犯罪的主观违法性是不能共存的。因此,即使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能成立防卫过当,因其亦不能自证主观上的绝对正当性。四、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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