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
图雅、胡胜等学者。他们主要论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在哪种情况下进行变通的,还有变通的模式等。具体来说论述了变通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是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赖以制定的前提。(二)从立法变通权的主体方面进行研究国内许多学者从立法变通权的主体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有雍海滨、汪全胜、李步云、汪永清、胡启忠、陈云生、张文山等。他们的主要观点是: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应该扩大到常委会。①人大常委会虽然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人大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于补充,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但是决不应赋予其常委会行使变通立法,维护立法体制的统一是最重要的问题,如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利不应赋予其常委会行使的性质一样的。②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变动的变通立法,这是比较重要的民族自治地方行为,需要由当地权利机关谨慎行使,这是属于地方的重要事务。一些国内的学者关注立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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