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
通范围的问题,主要的视角是从能够变通的法律范围来研究的,以此角度来研究的学者有康耀坤、徐晓光、黄逢忠等等学者。总结出他们的研究主要突出在地方立法中能够变通的方面,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变通的条款,但法律法规不完全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相适的,也可以进行变通。③对此有研究的学者有孙晓咏、覃晚萍、何立荣、徐晓光、黄逢忠、娜仁图雅、康耀坤等等学者。他们的主要观点是:1.宪法规定不能变通,2.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不能变通,3.立法法规定不能变通,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是不能变通,《立法法》规定只能以法律形式制定的事项也是不能变通的。刘锦森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之“底线”初探》中提到变通的范围是1.对宪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2.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3.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4.对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5.对行政许可法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