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价原则的双重性质
换价值的对等性不做额外要求。但由于外部形式性是一种事实固有的存在,仅在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表现时才有特殊的意义,而实体形式性不要求等价的交换,在极端的形式主义下,两者往往会混淆,所以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另外实体形式性的基础是实体性,由于其对对等的忽视,已超出了实体性范围获得了更多内涵,二者也不应混同。二、对价双重性质的价值体现富勒在《对价与形式》中对对价的功能进行了实质与形式的二元的划分,其中形式功能包括证据、警示、引导功能;实质功能则有促进私法自治、实现社会公正。而这正是对价的双重性质相互作用,表现出以上功能。首先外部形式性体现证据功能。对价的产生是为解决诉讼形式问题,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有无缔结具有效力的法律关系的作用,就证据效力而言,对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与允诺相互呼应即可形成证明效果,即仅需外部形式性,实体性与实体形式性参与。威林斯顿认为“除非有盖印的形式或有对价的支持,任何要约在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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