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价原则的双重性质
诺人接受之前都是可以撤销的。”[3]其将对价与盖印同等的视为约束要约的工具,也可以从侧面证明,对价外部形式性与盖印一样,都可形成证据功能。其次外部形式性和实体形式性形成警示和引导功能。契约当事人如要遵守警示,服从引导,就不光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外部表现形式,更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由此来决定当事人的谨慎程度和引导方向,对价也同样如此。法律规定对价的外部形式性只能告诉我们,对价确实以某种形式存在,但发出警示和引导的对价的实质内容,确切的说是对价的内部形式性。所以外部形式性与实体形式性混合表现出警示与引导功能。第三,形式性与实体性促进了私法自治,实现了社会公正。对价解除了历史上诉讼形式的限制,扩大了契约保护的范围,以外部形式性体现促进私法自治的功能;另外,对价定义不对对价采取硬性标准,而是让当事人能够自由协商以确定交易内容,达成实体形式性,这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正。第三,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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