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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价原则的双重性质

有约束允诺的效果,通过实体的赔偿实现公正,对契约采取事后保护的方法以保护保证意思自治和社会公正。总之,在保护私法自治和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对价的形式性与实体性都起到了作用。三、对价理论中的双重性质的博弈首先在获益受损理论中实体性要比形式性更为突出。“对价原则的实质渊源来自于清偿债务之诉中的相等补偿原则。具体来说,构成对价的主要要素是获益(利益)和损害,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允诺人的利益要素就是从清偿债务之诉中的‘相等补偿’而来,并通过后来一般违诺赔偿之诉的扩张来建构对价原则的;而对价原则的受害要素是从特别违诺之诉的信赖中发张而来。”[4]因为英国一直有衡平法的法律传统,维护公平正义,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为中心救济损害方,导致对价实体性突出。虽然之后商业慢慢发达,契约代替身份成为社会的主流,英国也承认了对价只需要充分而无需对等的具体执行规则,但是在英国,形式性仍没攻克实体性成为主流,多是学者仍然不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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