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的情形,当然这个举证的责任在先履行一方。此举也是为了防止先履行一方滥用不安抗辩权,体现公平原则,这也是不安抗辩权在实践中能否行使的关键条件。第五,必须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给付对价。这其实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了先履行方的通知义务,只有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部提供担保或者未给付对价,先履行一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由此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虽然是属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但是最大程度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先履行一方不可以滥用此抗辩权,同时督促后履行一方继续履行或者提供担保,最终也是为了保证合同目的顺利实现,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三、我国不安抗辩权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存在冲突。根据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规定(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和第108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合同法》第68条中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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