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的原则的同时,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允许干预他人的事务具有阻却违法性,俾人类的互助精神,得到发扬。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1)管理事务;(2)管理“他人”事务;(3)“为他人”管理事务;(4)未受委任,并无义务。下面对这4个要件分开来陈述:(一)管理事务什么是管理事务,凡是昨为债的客体的所有事项,但排除单纯的不作为,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是法律行为,并且不限于民法上的行为,也包括民法之外的行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创设为了鼓励人们相互帮助的初衷的,有些事务是肯定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的,例如:“(1)违反行为(2)非经本人授权,不能作为无因管理事务的(3)宗教、道德、习俗等不适宜作为无因管理事务的行为。”(二)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是指管理人管理的是被管理人的事务,或者客观上不是他人的事务,但管理人可以证明其所管理的是被管理人的事务。容易产生疑问的是,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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