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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事务,从它的内容和性质上,并不必然的与何人有结合关系,在管理人管理此类事务时,一般推定为处理自己的事务。(三)“为他人”管理事务这里说的是管理意思,是指因为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属于他人的意思,这其中有两个意思,“一是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二是管理人有使其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这个属于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的最主要要件之一,通过此要件,来确定无因管理的当事人,确定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以及区别于“不法管理和误信管理”。(四)未受委任,并无义务是指无因管理一方面不依赖于契约的约定,如约定履行完成委任,另外一方面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如监护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消防员的灭火行为。无因管理所说的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是指没有契约上的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上的义务。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指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后,形成无因管理,因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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