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中给予积极的支持与帮助。如果代孕方不愿接受,该婴儿就应该强行由委托方来扶养,因为无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还是根据生物因素判断,代孕所生的婴儿都是委托方的子女。(2)代孕方在婴儿出生后不愿交给委托方。毕竟是十月怀胎所生,相当于是从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代孕母舍不得将婴儿交给委托方的情况并不少。从纯粹的生物学角度和合同内容来讲,该婴儿是委托方的孩子,应该交由委托方扶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如果委托方同意,代孕母可以经常去探望孩子。2.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一般情况下,代孕合同进入履行阶段后,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是这样一刀切的方式显然是不行的,在发生特殊情况时,应该允许解除合同。比如说委托方的夫妻一方丧偶的,会涉及到再婚和无能力单独扶养孩子成长,可以允许委托方解除合同;再比如委托方夫妻一方或是双方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该允许委托方解除合同。但是在进入履行阶段后解除合同,很多时候就意味着代孕方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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