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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合理性探析

动物都标上标签来行使所有权。我国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应是一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我国境内的所有量之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效力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中国境内出现的时期。一个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我国境内即属于我国的财产,出了我国的边境即不属于我国的财产。人们看到在中国境内出现的东北虎,直接凭其物种就知道其为国家所有,而不是通过确定具体的那只属国家所有。跳出了物权特定化原则思维的影响,我们发现以前由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造成的难占有和国际冲突纠纷问题就不复存在了。针对第二种理由,国家所有野生动物,故野生动物产生的侵权或传播疫情损失应由国家来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根据2009年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此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按照此种理由的逻辑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所有者国家来赔偿,此种责任承担在侵权理论上应该称为“对物的替代责任”。但是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国家所不能控制的。如果强硬给国家一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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