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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完善

民法典或其他立法中确进一步明确。(一)本人过错与否不是表见代理构成的必要条件本人过错与否不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获得了我国众多学者认可,同时绝大多数国家在关于表见代理的立法中也没有规定本人过错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为,为避免在实践中处理表见代理案件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我国有必要在以后民法典或其它立法中对表见代理中规定本人是否有过错并不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二)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相对人的善意且过失为必要要件表见代理的成立要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是过于严格的,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对其就相当苛刻了。当本人对表见代理的行为存在过失,相对人也存过失,而相对人善意的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与其发生民事行为就一定不成立表见代理,这样似乎不太公平,且对交易安全也很难保证。笔者认为本人与相对人都存在过失时,得出的结论是:当相对人无过失时,本人有无过失均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当相对人有重大过失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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