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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性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事诉讼,并不能应然地从该规范中推导出性犯罪案件被害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结论。然而实践中,极少数法院支持遭受性侵的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笔者认为,禁止性犯罪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于法不合。(二)禁止性犯罪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于理不通从行为的性质分析,性犯罪行为既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也是民法上的侵害手段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且违法手段会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更加恶劣,不仅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性自主权一旦被侵犯,受伤最深的往往在于精神方面而不是身体方面,被害人将长期处于恐惧、痛苦、自卑、抑郁等畸形的心理状态中。笔者认为,性自主权完全可以比照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性犯罪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无疑于理不通,难以安抚被害人的精神创伤,更有悖法律的公正性和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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