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探析
的量刑辩护大多是无效的,法庭在审理量刑问题时属于走形式,基本上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3]其次,法庭依据公诉方提交的法定量刑情节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那些不能被出示在法庭上的有利于被告的酌定量刑情节将不为法官所知,这必然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的不公。再次,在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公诉方将起诉书连同量刑建议书一并提交法院,当对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公正裁决时,法庭早已接触到除犯罪之外的诸多量刑情节,这相当于已经承认了被告已构成犯罪这个事实。这必将导致律师的无罪辩护无法取得任何成效,法庭接下来的审理也将流于形式。(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构想1.采取多元化的量刑建议幅度量刑建议包括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性的量刑建议。从量刑建议的司法实践来看,三者各有利弊。所以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结合应判处刑罚的性质,在几个量刑建议幅度中进行选择。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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