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因“小”失“大”
适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三个条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一是法官对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主要依靠证据,而小额诉讼程序中对调查取证程序的简化,必然会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有可能使一些“大”案件却按“小”程序来审理;二是争议不大这个规定也缺乏刚性,争议不大并不意味着没有争议,多大的争议才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是由法官单向决定的,所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除了诉讼标的额较为刚性外,其它的适用条件都是由法官单方内心认定的。根据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虽然也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该异议权并不能成为一种博弈的力量,对异议是否采纳依然取决于法官的主观意志。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虽然在案件的审理中有诸多简化之处,但尚未侵害到司法公正,所以法律赋予法官可以以职权单方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做法并无不妥;然而小额诉讼则不同与简易程序,这集中体现在“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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