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因“小”失“大”
法律依然给了小额诉讼3个月的审理期限。从上述四点中可以看到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形成自己独有的体系,由此产生的后果即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小额诉讼程序以牺牲一部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来实现诉讼的高效率,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早日实现并更为有效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操作的随意性很可能直接产生两个不良后果,一是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完全照搬简易程序,使小额诉讼程序演变为对当事人上诉权的剥夺,最终起不到小额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初衷;二是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理由,“无尺度”的简化诉讼程序,这种曲解小额诉讼立法意图的行为最终将损害到司法公正。综上这一具体程序设计上的“空白”,很可能使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最终既不能提高“效率”,也不能保障“公正”。(三)泡沫的破灭—小额诉讼实体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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