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因“小”失“大”
错方式的不力在诉讼程序中监督纠错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上诉、复议、申请再审、申诉,但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却没有一种有力的纠错方式。从现阶段的立法上看,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只能采取申请再审的方式来对抗生效的法律文书,但申请再审由于其启动条件的苛刻,申请再审期间不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及维权周期过长等缺陷,使这种维权方式在实践中的维权效果并不好。有时候即便维权成功,执行回转的难度也比较大,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进而使法律的公平正义难以得到实现。假如出现前文所述的在立案审理阶段存在的问题,如果再在救济渠道上使当事人的受损权利得不到纠正,使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得不到宣泄的话,当事人很有可能通过非诉讼(即上访)途径去解决问题,这将严重的威胁到法律的公信力。二、现实利益导致的泡沫司法(一)司法资源的现实紧缺性导致小额诉讼程序设计过于简单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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