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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因“小”失“大”

呈现多样化,数量也与日俱增,绝大多数国家面临着司法效率低下、诉讼延迟的问题。在我国,基层法院“司法资源紧缺”的矛盾尤为明显,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院的办案效率。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想通过以降低案件数或者增加法官人数的方法来解决上述矛盾,在短时间内实现的难度都较大,那么就只有通过制度设计来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小额诉讼的主要功用就在于提高司法效率,这一功用正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所以正是基于解决“案多人少”这一矛盾的功利性需要,才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的仓促出台,设计简单。(二)司法审判的职权主义性导致小额诉讼司法公正难以保障在民事诉讼中,不管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体现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历来都是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此种模式影响着我国一系列诉讼制度的设计。正是由于我国法院一直存在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传统,再加上小额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对法官职权的制约几乎是一篇空白,所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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