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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因“小”失“大”

该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法官的“职权”都被无限放大,使法官的“职权”极有可能脱离良性行使的轨道。三、健全制度可避免泡沫司法(一)健全小额诉讼异议机制以保障当事人启动诉讼时的利益法院办案目前仍然体现着职权性,如当事人的追加、法院调查取证的启动等,法律也未赋予当事人有力的异议权利,但这不同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是当事人还有上诉权对这些权利作最后的保障;而小额诉讼程序一旦出现错误,在现阶段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纠错,现实效果是很有限的,所以相比较其他诉讼程序而言,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初就赋予当事人有力的异议权的重要意义就显得尤为明显。目前我国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概括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又存在滥用简易程序的现象,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很多法官很可能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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