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发展中的信誉机制评析
之前从中获取的利润。目前我国尚不具备最低质量标准的衡量水平,若实行此种思路,尚需借鉴国际主要信评机构对针对信评业所统计最低质量水平的相关数据,并按此标准对我国信评机构进行监管。3.信评机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一个体系有好的开端却没有好的收尾不能算是成功的体系;没有保障性责任制度设计的法律制度体系,必然因缺乏威慑力而不能得到有效贯彻。为保证我们所设计的对信评机构的监管法律体系是能够得以有效执行的,信评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应被列入进一步改革的议事日程。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0)立足于对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将信评机构的责任定性为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责任”,并对其课以高度注意义务。目前,我国有一部分学者在国内较为成熟的合同违约责任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基础上,对我国信评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假设和研究,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信用评级专家责任保险制度和信评机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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