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发展中的信誉机制评析
和法律监管。一方面,信用评级本质上属或然性评估,对作为提供该项服务的组织机构,因缺乏动因证据和该动因与损失后果之间的必然关系依据,我们很难追究其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责任,有些法律甚至成为信评机构权力寻租的工具。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禁止国会立法删节或限制言论和新闻自由。信评机构显然为其快速而有效地发展找到一条捷径,它们将其评级结果定位为单纯言论,其核心工作是新闻工作,即收集并分析具有新闻性质的金融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传播给大众。因此,信评机构进行评级的实质内容和相关方法都不应受到监管,其也无需就其评级结果的误差或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毕竟宪法应当保护其言论与新闻自由。根据美国司法实践,显然,在某种程度上,美国司法机构已认同此种观点并将给予了过分保护。④另一方面,政府将信评机构评级作为其宏观调控的辅助工具并过分信任信评机构,导致相关法律约束和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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