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着人民权利的纸。据此,除因维护公共利益及他人享有之同等价值基本权利实现的需要外,基本权利不受行政权乃至司法权的恣意专断。①举例来说,作为基本权利基础的人身自由权就要求国家以最大限度的克制、以消极不作为创设不受干预的自由空间,以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肆意侵犯。然而,正如德国法学家罗科信的精辟论断,“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均为对基本权利之侵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不可避免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这种侵犯才能获得正当性。②具体运用上,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契合基本权利保障之需求,应重点关注其是否具备相应违宪阻却事由。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言,首先,它完全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作为指引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新刑诉法的修订系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其次,该制度的设计较好地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程度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是两者的缓冲地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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