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意明显。最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大致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虽然新刑诉法第72条、第73条在表述该制度的性质、适用条件、指定场所有所模糊,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上述问题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做了补缺补漏。(二)对该制度结构地位与功能定位的比较分析考察一项制度是否满足合宪的基本权干预要求,除了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我们还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找准落脚点,切实审视该制度的前后变化,探讨该制度相较之前是否趋于完善。1.结构地位:与取保候审分化独立,已日臻完善监视居住滥觞于我国1979年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其立法明确化可见该法第38条。该条文第一次将其与拘传、取保候审等罗列为刑事强制措施,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范畴,开创了历史先河。此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补正了监视居住,使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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