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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施渐而成型、初具雏形。但该措施在实践运用中遭遇重重困境,由于条文设计简陋抽象、制度构建僵硬粗放、实践运用随意泛滥,监视居住一度被人视为变相羁押,主张废除的声音络绎不绝。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许多学者就主张将其摒弃不用,另寻它径发挥功能效用,但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将监视居住视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现阶段我们既不能为推进诉讼过程不计代价或不择手段,寻求“瑕疵的正义”,亦不能妄顾羁押率居高不下、替代措施功能缺位的司法现实,将该制度取消了之以求省事。因此,新刑诉法在结构地位的完善上下足功夫、颇有建树,第72条首次详细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并将其与取保候审彻底分离,以解决之前出现的混同问题。自此,监视居所的适用由此不再盲目、随意。③2.功能定位:与逮捕措施互为替补,以减少羁押《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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