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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也称负功能。简单地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设计并不是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1.“罪名”适用缺乏统一,扩大适用的隐患一直存在根据新刑诉法第73条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并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11但由于罪名适用缺乏统一、概念解释模糊延伸,扩大适用的隐患不容忽视。如《规定》第374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12,实际上是对第73条的扩大解释。一般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仅限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的14项罪名。○13此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是个宽泛概念,极易导致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扩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滥用等严重后果。相较而言,“恐怖活动犯罪”也应包含一种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目的。无论是根据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14,还是《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恐怖主义都被认为是“通过制造社会恐慌来恐吓民众、要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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