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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也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这显然是考虑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特殊实际需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却拒不提供自己真实姓名、地址及身份的,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则无法完成通知程序。不同于无法通知的详尽规定,关于通知内容的规范却寥寥无几。《规则》中仅有第114条○16加以明确,《规定》对此则一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为通知内容的不明晰会使通知的实效性受到质疑,难免令人心生忧患。○17尤其是公安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由于新刑诉法及《规定》对通知内容毫无规定,办案机关极有可能只通知家属其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以无法可依的借口拒绝告知被指定居所的地点及理由,或者只告知被监视居住的理由而对执行场所缄口不言,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不能不让民众产生“非法羁押”的合理怀疑。3.“居所”概念尚属泛化,检察监督的难度逐渐增大《易·系辞》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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