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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载:上古穴居而野处。这一古谚形象地表述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区别,“穴居”即是私领域,权利人享有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而“野处”是公共领域,其权利的行使自然受到必要的限制。作为指定居所中的“居所”,则介于“穴居”和“野处”之间,它既是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休息的场所,又受到侦查机关的监视、管理,既要注重固定证据、便利起诉,又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配合居所的特殊属性,新刑诉法第73条对指定居所的合理设置做了逆向规制,排除了监狱、看守所、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办案点”及留置候问室作为指定居所的可能性。同时,《规则》第110条和《规定》第108条不谋而合地均对指定居所做了正向规定○18,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常生活、休息权。然而,即便法律对指定居所做了逆向和正向的规定,也未从根本上解决居所涵义模糊这一问题。○19司法实践中,不同办案机关对居所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主张将指定居所规定为特定的酒店、招待所或农家乐,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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