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施刑事实体法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人权保障事业进入新的起点。但是,自人权入宪以来,一些明显有悖于人权保障的司法事件频频受到承载民意传媒的曝光。⑦令人欣慰的是,负面效应推动了实质化立法,新刑诉法在第2条就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自始至终、贯穿全程的一条主线。当然,在中国语境下谈“尊重和保障人权”不能止于泛泛之谈,流于纸面、流于形式,只有当公平、公正、道德这些深入人心的更高原则获得满足后,人权才能具备普世性,法律才可以被执行。从立法宗旨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所以备受青睐,是因为它一方面可以部分替代逮捕措施,以提高办案机关审慎逮捕的意识;另一方面,它可有效降低看守所现有的高羁押率,预防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现象。此外,指定居所的半封闭性有助于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环境的亲和度有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2.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益,有效遏制犯罪高危化经济分析法学派波斯纳曾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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