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正义的第二种含义,简单地说,就是效益。”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巨大、司法资源相对稀缺,这就要求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司法资源满足社会上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不讲求司法效益,就很可能导致“迟到的正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给了办案机关更多的选择,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益,有效遏制犯罪高危化。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如已有初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证明力度又不能达到足够起诉的需要,羁押期间已经届满,案件却尚未办结,此时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有逃跑之虞,再次抓捕的成本连同超期羁押的法律成本远大于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司法成本,相较而言,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可轻而易举地解决这样的问题。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具有确保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顺利进行等隐性功能,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呈现隐蔽化、群体化、取证难、串供易等复杂多样性特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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