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用强制措施,则很有可能发生串供、销毁证据等现实危险,此时若适用拘留,时间短、效果不佳;提起逮捕,又不能满足职务侦查案件的特殊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时就成了合理选择的最佳应对之策。3.有利于规范纪检程序,切实促进双规法治化“双规”肇始于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基于治理高发腐败案件的需求,双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反腐作用和社会效果。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正式以“两指”替代“双规”⑨,但实践及新闻报道中,仍沿用双规的称谓。从狭义法律解释学上说,双规并不是准司法行为,因为它并非由司法机关介入执行。但站在法学与社会学的边缘窗口看双规,正如马克思韦伯认为的那样,“制度是任何一个圈子里的行为准则,其具有特定的强制力”,双规由于具备外在充分的强制执行力,但凡违反党纪者会受到强制乃至惩罚,故而它亦是广义司法制度的一类,将之加以规范也是应有之义。尽管双规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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