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设立。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必定是公益法人。由此可见,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这为其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奠定了基础。消费者协会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法人,一般的社会团体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以从事公益为目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肯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独立性”,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摆脱了其“行政性质”的阴影,为维护公正独立的形象作保证。在日后提起民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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