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本土思想及新发展

特的、适应本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即以宪法为依托、以环境保护法为总则、各单行法并行的完整法律体系。新环境法具有三点创新:一是,必须要制定复合型环境保护法律;二是,环境保护法为总则,其他环境专门领域的法律,制定单行法;三是,改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旧环境法律体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保留传统、又跟进新形势。二、蒙古国环境保护法的主体内容分析(一)蒙古国环境保护的概念的转变—“环境权”的引进蒙古国在环境立法,在借鉴了美国、欧洲等西方国家以及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国情,将“环境权”这一近代人权理念引进到环境立法中,即赋予公民“环境权”,作为其基本人权之必要内容。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②以国家为例,“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