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定之比较研究
部分,直销是国民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所需要的。所以,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为了与世界接轨,以及兑现对欧美等国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我国于2005年分别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以及《直销管理条例》①。二、中国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可以得出,传销犯罪的特征以及基本内容,首先,其客体十分复杂性。根据条例与法规的规定,传销类犯罪,侵犯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其次,其客观特征表现为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并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其主体,在我国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单位,第四,该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笔者认为,禁止传销条例三十条,虽然规定的颇为细致,但是仍有不足之处。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则只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规定,对传销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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